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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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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02 16:14:37
广州宅基地房***,能要求分割宅基地的补偿部分吗?
张静律师解答: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不属于村民个人,村民个人仅享有使用权。所以***的时候,宅基地的补偿部分,是归经济社所有的。村民只能得到上盖建筑物的补偿,故无权要求分割土地价值的补偿。
书节选:
至于李某1、李某2主张对案涉房屋的土地价值按照法定继承分割的问题。首先,《土地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规定属于***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本案当中,经查案涉房屋所在占用的土地缺乏***部门颁发的有效***证明其属性,不能认定土地属于私人所有。第二,《万新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明确记载是针对征收房屋及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并无明确约定土地的补偿价值。综上,李某1、李某2好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案涉土地价值因缺乏***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安置补偿合同***、安置房分割***、土地征收补偿***、租户与被***人补偿款分配***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母的宅基地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能直接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应先提起行政,撤销其名下宅基地证,然后才能起诉民事继承案件,继承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的宅基地房被登记至一个继承人名下,其他继承人起诉继承房屋,终认为如要继承,需先撤销现登记人的宅基地证,终驳回诸位原告的起诉。
2015年12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某村民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某阳谷四巷X号的宅基地房屋,在土改时,登记在龙X的名下,是龙X的祖屋,一九八四年,村委对房屋普查登记,当时居住在该房屋的人员只有龙四某,其余龙X的儿女均在外工作,故以龙四某的名字作代表登记。该房屋是龙X的祖屋,龙X的所有后人均有继承权。”原告据此要求继承龙X的宅基地及房屋,并与被告欧某1引致讼争。
本院认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为继承***,应首先确定被继承人龙X的遗产内容。尽管原告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以证实涉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于龙X所有,但至今该宅基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在龙四某的名下。双方对涉诉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理应处理该权属争议,而确权***关系与原告主张的继承***关系并不是同一***关系,经释明,原告坚持其主张,故依据《民事法》百五十四条款第三项、《高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款、《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龙某1、龙某2、龙某3、龙某4、龙某5、龙某6、龙某7、龙某8、周某1的起诉。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母建的宅基地房登记在伯伯名下,能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继承使用权,不能起诉继承产权,如要起诉继承产权,需要先提起行政撤销宅基地证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自己爸爸建的宅基地房,却登记在伯伯名下。开始起诉继承产权,得知因宅基地证未撤销,很可能败诉后,更改请求为继承宅基地房使用权。一审败诉,二审改判支持。
另查,樊某1、黎某在一审期间变更请求为:“请求樊某3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上盖的二分之一产权中的使用权益由两原告继承享有”。
二审认为:1989年3月28日广州市天河区向樊某2发放村镇宅基地使用证(穗天沙字第016638号),宅基地坐落于沙河镇××××迎龙巷(里)(现门牌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之一),使用人为樊某2,宅基地面积109平方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瓦,建筑层数一层。该房屋已于2004年被拆除改建,现该基地使用证的土地上盖为五层楼的新建房屋。根据广州市龙洞龙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出具《情况说明》及樊某1、黎某提交的《建房包工合同》、《付款凭证》、《个人出租自有房产收入综合税费》、《***登记本》、《书面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新建的五层楼房的建造人是樊某3,房屋建成后由樊某3一家进行使用管理。由于樊某3对原房屋的拆除改建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建成后的上盖建筑物尚未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因此,该房屋的产权不作樊某3的遗产处理。虽然,涉案房屋尚未能取得合法产权,但房屋的使用和管理可产生财产性收益,故樊某3生前所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作为遗产处理。樊某3生前表示该房屋由樊某1继承,因此樊某3生前享有的对该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益可由樊某1继承。一审未按当事人变更后的请求进行审查处理不当,本院予以变更。改判撤销一审决;广州市天河区X号之一房屋的二分之一使用收益权由樊某1继承享有。
广州宅基地继承***中,申请笔迹鉴定一定能鉴定出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由于年份久远及现有技术受限的原因,经常出现无法鉴定的情况。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自己去委托了鉴定公司,但因为是单方委托的,不采纳鉴定结果。后委托了多家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多家鉴定机构以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终终于有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结果。可见不是所有的笔迹鉴定都一定能出结果的。
一审曾先后委托多间鉴定机构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谭某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均以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而二审期间,天正鉴定中心对《协议书》中谭某的***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鉴定机构在一、二审期间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存在矛盾之处。一审鉴于间委托的鉴定机构未能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进行鉴定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而二审期间,天正鉴定中心能鉴定并做出结论,故此,不存在需要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必要。综上,鉴于谭某1、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天正鉴定中心进行的笔迹鉴定及***鉴定存在不合法性,本院对其申请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协议书》中“谭某”的笔迹及***进行鉴定的请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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