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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2 04:42:59        







广州公司违约导致加盟合同解除,能要求赔偿开店损失吗?

  张静律师解答:视公司的违约情况严重程度和加盟商的损失承担而定。可能每个案件判z决都不一样,有的支持租金损失,有的不支持。加盟商只有尽力去证明公司的违约情况严重和自己的损失巨大。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酌情判z决赔偿2万元损失,但并未明确说明各项损失多少钱。



判z决书节选: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永某公司确认自2015年10月12日起停业整改,致使邹某无法继续经营,而目前店面处于关闭状态,租金、水电等方面存在损失是实,但邹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邹某实际的租金及水电数额,且邹某在向法z院提起诉z讼之后,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损失的继续扩大,人工支出也不再成为必要支出,法z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平原则,参考邹某提交的租赁合同,酌定永某公司向邹某赔偿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水电损失20000元。邹某主张永某公司侵z占商铺期间自营货物(雪糕、香z烟)损失5000元,由于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仅以公司不符合两店一年为由解除加盟合同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行。两店一年或备案只是行政管理规定,违反的话仅是可能受行政处罚,于解除加盟合同退款无关。若仅以此为由起诉退款会败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并返还合作费用、材料及设备款的诉z讼请求。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前述条例第八条第z一款规定,特许人应当自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前述规定的内容,属于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被告是否具备上述条件并不会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被告虽没有证据证实是否向原告披露了相关信息,但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因被告没有披露哪一份信息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选择签订《单店合作服务协议书》《项目标识使用协议书》,加入到被告的经营体系中,享受了被告提供的品牌支持、设备物料供应、店面设计与经营指导等服务,并开业经营了一段时间,对于被告的经营资源应当有了一定的了解。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证明被告是否具备经营资质、是否有两店一年、是否披露相关信息如何影响到其实际经营效果,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缺乏事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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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仅约定了加盟商的违约责任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根据权利对等原则要求公司也按此条款担责。实践中加盟合同有很多不平等条款,约定了非常多加盟商的违约责任,却对公司自己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或提之甚少。此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也按条款承担责任。



《合作协议》约定,因原告侵权或违约行为为被告造成损失,被告有权向原告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的律师费等。虽然合同中并未约定被告实施了侵权或违约行为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畴,但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前述合同仅单方规定原告一方的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允,本院认为,在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时,原告亦可依照该条款向被告追偿。据此,原告主张被告负担律师费4000元符合前述条款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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