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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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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30 04:07:47
广州因疫情导致店铺亏损,租客直接搬走算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算。虽然疫情使商户的经营受到一定影响,但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解除。若租客擅自搬走,构成违约。疫情期间的租金法z院会酌情减免一半,广东省于2020年2月10日陆续复工,故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个月的租金可减免一半。但保证金不能退了。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争议焦点为:合同解除是因不可抗力还是单方违约。原被告于2019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合同解除的原因。陈租客称其自行解除合同是因新冠疫情的爆发而依据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首先,因新冠疫情爆发,广大商户的经营确实受到影响,但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并不会直接导致本案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25日止,共计六年的时间,陈租客经营时间仅有两三个月,疫情期间的经营困难并不代表租赁期内的经营都会产生困难;其次,原被告曾经协商减免租金,曾房东亦同意减免一半租金,也证明曾房东愿意配合陈租客,共度疫情期间经营的困难时期,且案涉商铺也曾于2020年3月份开始营业,广东省也于2020年2月10日陆续复工,继续履行合同并不会对陈租客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再次,陈租客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解除合同进行过协商,亦未在搬离前通知曾房东,而是在自行撤场后才通知曾房东,实际是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综上,陈租客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曾房东于2020年3月14日发出的《终止合同通知书》,故本院确认合同解除时间是2020年3月14日,陈租客擅自搬离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广州承租z人因疫情影响,可否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张静律师解答:承租z人不可以随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z人经出租z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z人转租的,承租z人与出租z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z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z人未经出租z人同意转租的,出租z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建议承租z人采用转租的方式,让第三人与出租z人另行订立租赁合同。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承租商铺后发现电容不足无法经营能解除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商铺电容属于承租前应事先了解好的情况,承租后发现电容不足无法经营,若解除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z院认为电容不足属于不可抗力,判z决承租z人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官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改判承租z人承担违约责任。
类似判z决书节选: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蔡煜东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汤紫君与蔡煜东签订的《租铺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蔡煜东承租涉案商铺进行经营,理应事先了解商铺电容是否满足其经营条件等情况,该问题并非签订合同前不可预见的问题,双方合同对电容问题也未作出约定。蔡煜东在签订合同后因商铺电容无法满足其经营火锅店的条件而提出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z款合同,z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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