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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遗嘱情形咨询诚信企业「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1-11-26 05:06:26        







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被某个子女加建了如何继承?

  张静律师解答:加建部分谁建的归谁,初父母建设的部分按遗产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初建了117平方,后2005年二儿子用自己的承包地征收款加建了一层。后大女儿要求分割全部房屋,就不支持,只分割了初父母建设的那部分117平方,加建部分不属于遗产,继承***中不作处理。



书节选:

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潘大女主张对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和2005年次加建的部分共计202.438平方米进行分割处分,其理由是2005年次加建的部分的建房款来源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的补偿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房屋次加建的建房款的主要来源确实是补偿款,但被征收的土地系潘二儿所承包,故潘大女的该部分主张的理由不成立,本案属于钟母和潘父的遗产的范围即为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该房屋后两次加建的部分不属于遗产,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已经被拆除了还能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会认定属于父母的房屋已经拆除,无法继承。新建的房屋属于出资建房的那个继承人。如果其他继承人认为建房人未经其同意擅自拆除父母房屋,应另案提起侵权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的。



关于萝穗郊(萝)字××36号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处理问题。本案中,萝穗郊(萝)字××36号宅基地上的房屋系钟四儿于2009年申请危房拆建,2014年开始拆除重建,作为被继承人钟父遗产的萝穗郊(萝)字××36号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中属于钟父的部分已经灭失,不能发生继承。钟大女、钟二女、钟三女起诉要求继承萝穗郊(萝)字××36号宅基地上的房屋的20%份额缺乏事实和***依据,驳回钟大女、钟二女、钟三女的该项诉求。如钟大女、钟二女、钟三女认为钟四儿拆旧建新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行主张权利。




广州父母的宅基地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能直接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应先提起行政,撤销其名下宅基地证,然后才能起诉民事继承案件,继承房屋。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的宅基地房被登记至一个继承人名下,其他继承人起诉继承房屋,终认为如要继承,需先撤销现登记人的宅基地证,终驳回诸位原告的起诉。



2015年12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某村民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某阳谷四巷X号的宅基地房屋,在土改时,登记在龙X的名下,是龙X的祖屋,一九八四年,村委对房屋普查登记,当时居住在该房屋的人员只有龙四某,其余龙X的儿女均在外工作,故以龙四某的名字作代表登记。该房屋是龙X的祖屋,龙X的所有后人均有继承权。”原告据此要求继承龙X的宅基地及房屋,并与被告欧某1引致讼争。

本院认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为继承***,应首先确定被继承人龙X的遗产内容。尽管原告提供了村委会的证明以证实涉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于龙X所有,但至今该宅基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在龙四某的名下。双方对涉诉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理应处理该权属争议,而确权***关系与原告主张的继承***关系并不是同一***关系,经释明,原告坚持其主张,故依据《民事法》百五十四条款第三项、《高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款、《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龙某1、龙某2、龙某3、龙某4、龙某5、龙某6、龙某7、龙某8、周某1的起诉。




广州赠与房屋后未过户,赠与有效吗?

  律师解答:赠与房屋后即使未过户,只要将***原件交与了受赠人并且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了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只是签订了一份赠送书,并未过户和交与***原件,终认定赠与不成立。



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问题为:麦某以《赠送书》为据,主张莫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其依据是否充分。关于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首先,关于《赠送书》是否具备***效力的问题。麦某确认该《赠送书》内容为其妻子书写,落款处没有莫某签名或按捺指印。对于该《赠送书》缺少基本的形式要件问题,麦某对此称落款处加盖的红色小为莫某的,但经过核对原件,该字迹模糊,无法辨别具体姓名。由于麦某提交的《赠送书》不具备基本的形式要件,因此该《赠送书》不具备***效力。其次,关于麦某以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为由,认为莫某已实际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其的问题。《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由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麦某虽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没有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且麦某对于涉案房屋是否有宅基地证都不清楚,故本院对于麦某该项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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