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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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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1 22:32:40
广州遗嘱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留份额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会遗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部分折价款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书节选: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李某3生前立下遗嘱,将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交由李某2一人承受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但李某1为智力壹级***的多重***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经审查,李某1虽为智力壹级***的多重***人,但其未在门办理低保等相关手续,而刘某作为李某1的母亲,亦有抚养李某1的法定义务。故此,一审综合考虑遗产价值、李某1的现实状况及有利于遗产分配完毕后双方的生活等因素,李某2在继承李某3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李某1遗产折价款220000元可行,李某2在二审期间同意在继承李某3名下***存款的余额中***88000元给李某1,属其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采纳。刘某、李某1上诉坚持要求由李某1占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超出了一审所主张的请求,且也违背了李某3将法政路XXX房交由李某2一人继承的意愿,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案件,分家析产***案件,宅基地***款分割***案件,继子女继承权***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意识不清的老人能做放弃继承权公证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
根据《总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该总则所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根据《继承法》第六条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意思就是无行为能力人是否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他本身无权决定,而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无行为能力人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的手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
所谓代为行使,就是一种代理行为,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制度。而法定代理人是由***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直接规定的代理人,如父母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配偶一方患有的,另一方就是他或她的法定代理人。《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和人必须设置监护人,而监护人就是被监护人当然的法定代理人。
广州父母写字据将房屋留给某继承人使用,其他人还能继承吗?
律师解答:***据的内容,必须要明确写明是由某人继承才属于遗嘱,其他继承人才没有继承权。如下面这个案件,母亲写字据将房屋留给某儿子自用。终认定“自用”只是留给其使用,并不表示母亲去世后由其一人继承,判定其他继承人也有继承权。
一审认为,座落在番禺市东××镇(现南沙区××镇)××、建筑面积59平方米房屋是该村民黄某1于1992年8月拆建后,于1998年9月22日重新登记所有的农村宅基地房。黄某1的丈夫刘某3已于先前的1983年7月20日。因此该房屋为黄某1个人财产。刘某1将该房屋加建了一层,但加建部分房屋未经房管部门重新进行权属确认登记。因此,属于黄某1遗产的是该房屋的层。
刘某1持有被继承人黄某1生前出具的字据主张该字据为黄某1所立遗嘱。但该字据的内容为:“本人是沙公堡村八队村民黄某1,女,号码。现有房屋1间伍拾玖方,四至自墙,留给儿子刘某1自用。特立此据为证。”该字据由黄某1及刘某2签名捺印,仅表达了黄某1将该房屋留给刘某1自用的意思表示,且该字据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均不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刘某1以此主张本案争议的遗产按遗嘱继承处理没有依据,依法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刘某1、刘某2各继承该房屋层的二分之一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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