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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宅基地***补偿咨询信息推荐「广州合拓」

发布时间:2021-11-13 11:51:59        







广州宅基地买卖***中,地的价值能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z院判z决卖家仅需赔偿买家房屋的价值,仅8万5.二审法z院认为地的价值也要赔偿,应用评估出来的地和房屋的价值52万,减去购房款10万,余42万,赔偿一半即21万给买家。



判z决书节选:

二审法z院认为,欧买家对于涉案房屋整体现值为520303元并无异议。因此,根据安某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书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酌情认定420303元(520303元-房屋转让款100000元)为涉案房屋的增益部分。关于双方的过错问题,双方均在明知***对于争议房屋流转具有强制的限制规定的情况下,仍签订涉案《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同的过错责任。欧买家上诉主张由谭卖家承担全部过错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涉案房屋增益部分,欧买家与谭卖家各享有一半,故谭卖家应补偿给欧买家210151.5元。一审判令谭卖家向欧买家赔偿损失85512元系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宅基地房要***了地主才起诉合同无效,要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赔偿,法z院应当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者***补偿所获利益,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具体怎么赔每个案件不一样,要看评估的价值结果,具体请当面咨询律师。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案件的指引》第十七条: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第八次***法z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z 19 条的规定处理。

向不具备本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人出卖宅基地上房屋,合同被认定无效,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的,人民z法z院应当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者***补偿所获利益,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第八次***法z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z 19 条.在***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转让而产生的***。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广州亲属侵z占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房,能起诉返还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宅基地***案件,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一般不轻易变更使用人人。如下面这个案件,儿子占了父亲的宅基地房经营烧烤,并主张自己出资建房了,不肯搬离。终法z院认为宅基地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判令儿子腾房。



法z院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宅基地房屋,虽然麦儿称其对案涉房屋的建造有进行出资,但依据《物权法》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之规定,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仅为麦父一人,因此,麦儿是否有出资建造案涉房屋,并不影响麦父作为所有权人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定权利,且该法定权利不因其与麦儿之间的亲情关系而被限制。同时,麦儿户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虽然其称该房屋面积小而居住人口多,但是不能以此作为其可以占有使用案涉房屋的理由,且其占有使用案涉房屋首层前屋亦是用于经营烧烤而非用于居住。《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依据上述规定,麦父要求麦儿腾空交还所占房屋的诉z讼请求,合法有据,法z院予以支持。鉴于麦儿实际占用的是案涉房屋首层前屋部分,且首层前、后屋有明确的间隔,故应判令麦儿腾空交还案涉房屋首层前屋为宜。需要指出的是:在调解过程中,法z院发现本案***的背后蕴含的是麦父、麦儿之间的亲情关系出现了问题。虽然麦父的诉z讼请求在***上得到支持,但本案判z决并不能替代解决双方之间的深层次问题。故法z院希望麦父、麦儿双方能秉持“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和“家和万事兴”的古训妥善背后的问题。




广州村委会购买村民的宅基地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属于村集体***内部的宅基地房屋流转。



本案为物权保护***,主要审查复某村委会及复某小学占有使用涉讼房屋是否具有合理依据。现复某村委会及复某小学主张系由复某村委会向黄某成购买涉讼房屋后交由复某小学使用,复某村委会为此提供了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向黄某成、陈某***了合理对价,同时,复某村委会、复某小学及陈某均确认涉讼房屋已由复某小学实际占有使用逾二十年。陈某虽对复某村委会提供的收款收据、等不予确认,并称未收到上述款项,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另陈某自认黄某成及其早于二十多年前已知悉涉讼房屋由复某小学占有使用,但在2018年其委托律师向复某村委会寄送律师函之前,黄某成及其均未曾向复某村委会或复某小学主张过任何权利,实有违常理,故法z院对复某村委会及复某小学的主张予以合理采信,复某村委会已向黄某成及陈某***了合理的对价,其与复某小学对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合理有据。因此,陈某主张复某村委会及复某小学返还涉讼房屋并***占有使用费的诉请,缺乏理据,法z院不予支持。

对于陈某提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主张。本院认为,复某村委会与黄某成之间的买卖合同行为属于村集体***内部的宅基地房屋流转,并未违反***、行政z***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所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陈某亦在庭审中自认除涉讼房屋的宅基地外,其名下还有一处宅基地,涉讼房屋转让不会导致陈某作为集体经济***成员宅基地权利的丧失。陈某关于涉讼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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