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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区农村宅基地房分割咨询服务至上「多图」

发布时间:2021-11-11 12:35:13        







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被某个子女加建了如何继承?

  张静律师解答:加建部分谁建的归谁,初父母建设的部分按遗产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父母初建了117平方,后2005年二儿子用自己的承包地征收款加建了一层。后大女儿要求分割全部房屋,就不支持,只分割了初父母建设的那部分117平方,加建部分不属于遗产,继承***中不作处理。



书节选:

关于遗产的范围,《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潘大女主张对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和2005年次加建的部分共计202.438平方米进行分割处分,其理由是2005年次加建的部分的建房款来源于家庭承包的土地的补偿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房屋次加建的建房款的主要来源确实是补偿款,但被征收的土地系潘二儿所承包,故潘大女的该部分主张的理由不成立,本案属于钟母和潘父的遗产的范围即为涉案房屋初建设的一层半共117.86平方米,该房屋后两次加建的部分不属于遗产,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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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遗赠人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表示啥意思?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遗赠***中房产***的比较多,因为受遗赠人可能当时不想过户就不去处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作出了表示接受遗赠,又未住进房屋,采取一种完全不理的方式,则2个月后很可能被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3能否依据迟某的遗嘱继承广州市天河区××路××房的问题。迟某生前于2012年4月25日立下遗嘱,表示将上述房屋其所应得的产权份额无偿全部赠与李某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李某1、李某2认为李某3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故应视为李某3放弃接受遗赠。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并未规定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及应向谁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次,李某3称李某6、迟某生前说过会把涉案房屋给他,其表示过接受;再次,李某3随李某6、迟某共同居住在上述房屋多年,在迟某去世后李某3仍在该房屋居住至今,李某3已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且在本案中,在李某4把涉案遗嘱作为证据提交后,李某3也表示接受遗赠。因此,认为李某3可按遗嘱继承迟某对涉案房屋所有的份额。




广州父亲的遗嘱处分了母亲的遗产份额,遗嘱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并不导致整份遗嘱或赠与书无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的赠与书处分了母亲的份额,部分继承人主张赠与书无效,经审理后认定只是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赠与的效力问题。首先,伍某1主张赠与书中伍某7处分了不属于其所有的应属于刘某1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不导致整份赠与书无效,仅是无权处分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次,伍某1认为赠与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本案赠与的标的为宅基地房屋及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尚未建立完善的宅基地房屋登记以及过户制度,故伍某5无法办理登记过户,但一直实际使用、管理涉案房屋,即已经交付赠与标的物,并未违反***规定,也属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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