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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增城区无效遗嘱情形咨询的行业须知「多图」

发布时间:2021-11-09 08:16:21        







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已经被拆除了还能起诉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会认定属于父母的房屋已经拆除,无法继承。新建的房屋属于出资建房的那个继承人。如果其他继承人认为建房人未经其同意擅自拆除父母房屋,应另案提起侵权赔偿。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这样的。



书节选:

关于萝穗郊(萝)字××36号宅基地上的房屋的处理问题。本案中,萝穗郊(萝)字××36号宅基地上的房屋系钟四儿于2009年申请危房拆建,2014年开始拆除重建,作为被继承人钟父遗产的萝穗郊(萝)字××36号宅基地上的原房屋中属于钟父的部分已经灭失,不能发生继承。钟大女、钟二女、钟三女起诉要求继承萝穗郊(萝)字××36号宅基地上的房屋的20%份额缺乏事实和***依据,驳回钟大女、钟二女、钟三女的该项诉求。如钟大女、钟二女、钟三女认为钟四儿拆旧建新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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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母异父的兄妹间可以继承遗产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



相关案例:

小林的舅舅仲英去世后留有20多万元财产可供继承。小姨季英作为舅舅同母异父的,是其的继承人。那么,同母异父的季英是否可以继承哥哥仲英的遗产?

认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女、非婚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被继承人仲英没有留下遗嘱,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仲英无顺序继承人,原告季英是仲英的同母异父的,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




广州如何证明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应少分遗产?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提交村委或街道办的证明,或家庭会议记录,或其他知***士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但一般很难证明某一个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主张原告不尽抚养义务,应少分遗产,并提交被继承人的病历、费,并申请证人到庭作证。终法官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不尽抚养义务,不应少分或不分遗产。



关于继承份额的问题。被告主张及证据: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被继承人生病期间,是被告对被继承人予以扶养和照顾,分遗产的时候被告应多分。提交被继承人的病历、费,并申请证人到庭作证。

原告的意见及证据:被告主张原告少分或不分遗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原告是被继承人与前妻的儿子,肯定是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是原告来广州后,他与两被告也经常往来,甚至刚来广州的前几年是住在被告家里的,原告与被继承人经常见面,且关系融洽,在被继承人生病期间,原告也有予以照顾,虽没有被告黄某照顾的多,但不构成原告少分或不分遗产的理由。提交照片打印件。

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存在“有扶养能力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故在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时,不应对其少分或不分。




广州未赡养父母的子女有权要求分割宅基地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分或者少分。如下面这个案件,就不分。



对于园夏村夏祯祥街一巷12号房屋,根据广州市太和镇农业办公室存档资料《广东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申请登记基本信息表》以及《白云区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验收表》等材料,可以证明系樊某生前所遗留的财产,故樊某去世后,樊某1及樊某2、樊某3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各可继承1/3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根据樊某2、樊某3的陈述以及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园夏村民会出具的证明、一审在该村委会调查时工作人员所陈述的情况,可以证实樊某1在其父亲瘫痪后至病逝期间,未能尽到为人子女的赡养义务,虽樊某1认为村委会作出上述证明及陈述系受到樊某2、樊某3多次闹事的影响,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故一审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樊某1的行为违背了中华民族孝顺父母的优良传统,故一审酌定对于该宅基地房屋不予分配给樊某1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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